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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条例》专设一条:特定情况外,一律不得要求企业普遍停产停业

作者:龙润建材发布时间:2019/10/26 6:11:59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今天在国新办举办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执法“一刀切”是企业反映强烈的痛点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除特定情况外,一律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7章、72条,其中第59条规定: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宁吉喆从三个方面对此作了解读。

他说,首先,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力量。守法经营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企业长远发展之道。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也是履行职责。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类型,一定要依法实施。

第二,执法“一刀切”是企业反映强烈的痛点问题。有的地方监管中平时不闻不问,执法不力,到了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督查督导、年终考核的时候,临时抱佛脚,采取一些敷衍应付、简单粗暴的处理措施,不给需要达标整改的企业留出合理的时间,甚至要求企业普遍停工、停产等,这就给企业主体造成损失。对此,《条例》专设一条,除特定情况外,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这有利于以法治化的手段来纠正上述问题。

第三,创新公正公平的监管方式,规范行政执法。对于一些地方确实需要,比如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需要特定区域、有限的区域,相关行业领域停产、停业的,也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报请有权机关批准后,依法采取有关措施。除此情形外,一律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以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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