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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预拌砂浆工作的意见

作者:龙润建材发布时间:2020/1/11 8:03:39

  

吉建发〔2019〕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推动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技术进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现就进一步做好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建设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突破,认真贯彻国家和省优化产业布局、加快转型升级政策措施,提升绿色环保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加快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实施清洁生产,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减轻劳动强度,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强化政府引导调控作用。科学合理发展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保障市场供给。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科学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规划布局,实现产业规范、有序、高效发展,防止“一哄而上”造成产能过剩。

       (二)市州统筹,属地落实。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推动本地区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监督检查和考核责任,压实工作责任,并组织实施。

       (三)生态优先,绿色环保。坚持绿色发展,减少城市噪音、粉尘、废水等环境影响,实施清洁生产和安全施工,促进建筑行业集约、高效、绿色发展。

       (四)因地制宜,梯次推进。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吉林市推广预拌砂浆的函》(吉建函〔2016〕659号)的要求,长春市(本级)、吉林市(本级)2020年新开工项目禁止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使用预拌砂浆。其他市、县2020年为推广使用预拌砂浆过渡期,鼓励在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砂浆。2021年全省城市(含县城)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使用预拌砂浆。

       (五)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把创新驱动摆在建筑业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构建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全方位推进建筑领域科技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体系,以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在本省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砌筑(包括砌块专用砂浆和砌块粘结剂等配套砂浆)、抹灰、地面类普通砂浆应使用预拌砂浆。应用特种砂浆时,倡导使用预拌干混砂浆。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预拌砂浆应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定。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内委托设计、工程招标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将使用预拌砂浆成本纳入工程预算中。

       (三)勘察设计管理部门要明确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按相关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使用预拌砂浆。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将预拌砂浆纳入计价体系,并根据市场原材料等价格因素,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

       (五)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B22/T1024-2011),对预拌砂浆材料进场检验和抽样复检,确保进场材料质量合格。要依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施工,并将相关资料纳入工程技术档案中。加强对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确保预拌砂浆的施工质量,大力鼓励在建设施工中采用机械化喷涂等先进施工工艺。

       (六)实施工程监理的项目,监理单位要按规定加强预拌砂浆进场及施工过程的监理,发现应当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对预拌砂浆原材料进场检验的取样、送样进行见证。加强预拌砂浆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的不予通过验收,确保施工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对不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改正,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负责,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预拌砂浆相关标准,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在出厂时应向购货单位提供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八)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作为施工现场标准化示范工地、绿色建筑、优质工程等评优选优的控制项,进行重点审查。

       (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服务,全面了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指导其建立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达到绿色环保要求并登记入册,并及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协同工作体系,应成立预拌砂浆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等相应机构,组织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积极推动预拌砂浆在建筑施工现场的应用,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使用预拌砂浆的工作措施。

       (二)落实部门责任。根据重点工作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从设计、招标、造价、监理到施工现场监管、散装水泥推广等相关环节的政策措施、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各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推进预拌砂浆推广使用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强化执法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目标要求、阶段性安排和相关规定,坚决制止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实施砂浆搅拌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全省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广泛开展宣传。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借助报刊、广播电视、手机终端等平台,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提高施工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认知度。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和典型工程、样板工程,使应用预拌砂浆成为推动行业、企业发展的自觉行动,全面提高全省建设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水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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