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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五部门发文: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

作者:龙润建材发布时间:2022/10/7 15:12:57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表示:缓缴约630亿元各类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近日住建部、交通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相关原文如下:

图1.pn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现就做好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加强对缓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三、各地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保修事项,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对缓缴政策实施中未履行保修责任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于2023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分别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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